车辆报废牌照保留1年,并且可以申请延长半年。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,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,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。
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的条件是:
1、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;
2、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;
3、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。
保留原车牌需要符合上述情况,否则不可以申请继续使用原机动车号牌。
车辆报废流程1、在进行报废手续前,车主需要准备身份证明、机动车登记证书、机动车牌照、驾驶证等材料。
2、车主需要前往车管所填写《机动车停驶、复驶/注销登记申请表》。
3、工作人员会检查车辆,达到报废条件的车辆将会收到《汽车报废通知书》。
4、拿着通知书,前往符合规定的回收企业,将车辆运送至解体场进行处理。
5、回收企业收到通知书后就会对车辆进行解体,并拍照记录。此过程需要分离发动机和车辆,包括打破发动机缸体和割断车架底盘。
6、车主需要携带《报废汽车回收证明》以及车辆解体照片等材料前往车管所,经过工作人员核对后签字上交牌照,至此完成报废登记。
车辆报废年限(1)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年限是10年;
(2)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年限是10年;
(3)重、中、轻型载货汽车使用年限是15年;
(4)半挂牵引车使用年限是15年;
(5)微型载货汽车使用年限是12年。